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李玉瓊 王聰)近日,郴州市北湖區(qū)檢察院成功辦理一起組織偷越國(邊)境、偷越國(邊)境案件,6名被告人以組織偷越國(邊)境罪、偷越國(邊)境罪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至有期徒刑3年6個月的刑期,并處5000到8000元的罰金。
為了收獲“高薪”,他們帶著美夢出發(fā)
“他跟我說去緬甸做‘網(wǎng)絡博彩’能賺大錢,我就答應了?!?023年2月,犯罪嫌疑人王某橋在郴州一酒吧玩耍時碰到犯罪嫌疑人馬某,馬某聲稱可以帶他賺大錢,邀請其去緬甸做網(wǎng)絡博彩工作。在馬某的拉攏和組織下,王某橋從長沙坐飛機到西雙版納,并偷越國邊境到緬甸小勐拉地區(qū)從事電信詐騙工作。
為了拿好處費,到達緬甸的王某通過微信聯(lián)系并邀請李某軼、王某豪、謝某、鄧某等4人一起去緬甸賺大錢,4人覺得發(fā)財?shù)臋C會來了,欣然答應。之后,由王某橋聯(lián)系了“黑車”司機,將李某軼4人送至云南西雙版納的金沙灘,與早就做好準備的馬某接頭。在馬某的安排下,李某軼等4人偷越國邊境到達緬甸小勐拉從事電信詐騙。
輕信“高薪邀約” 最終上當受騙
到達緬甸后,詐騙公司給王某等人手機,讓其在社交軟件中實施“殺豬盤”詐騙。與此同時,詐騙公司聯(lián)系王某橋等人家屬,聲稱要家屬報銷支付食宿、機票等費用才能讓人回家,王某橋等3人家屬被騙18萬余元。
“在這里待了3天后得知每個月免費發(fā)給我們的生活費4000元都相當于借款,我們未成功實施詐騙,想要離開這里需要家屬報銷支付食宿、機票等費用,基本上是出不去了,我們看到這個情況立馬聯(lián)系家里人報警。”最終,王某橋等人被解救,并向公安機關(guān)自首。
2023年7月,北湖區(qū)檢察院依法以犯罪嫌疑人馬某、王某橋涉嫌組織偷越國(邊)罪,犯罪嫌疑人李某軼、王某豪等4人涉嫌偷越國(邊)罪提起公訴。10月30日,北湖區(qū)法院依法以組織偷越國(邊)境罪、偷越國(邊)境罪分別被判處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個月至有期徒刑3年6個月的刑期,并處5000到8000元的罰金。
法條鏈接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一十八條規(guī)定:組織他人偷越國(邊)境的,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(chǎn):
(一)組織他人偷越國(邊)境集團的首要分子;(二)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(邊)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(邊)境人數(shù)眾多的;(三)造成被組織人重傷、死亡的;(四)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;(五)以暴力、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;(六)違法所得數(shù)額巨大的;(七)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(jié)的;犯前款罪,對被組織人有殺害、傷害、強奸、拐賣等犯罪行為,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、傷害等犯罪行為的,依照數(shù)罪并罰的規(guī)定處罰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二十二條規(guī)定:違反國(邊)境管理法規(guī),偷越國(邊)境,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罰金;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,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,偷越國(邊)境的,處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檢察官提醒:維護國(邊)境秩序是我們大家共同的責任,護邊守法是公民應盡的義務。自覺遵守國家出入境管理法規(guī),依法辦理出入境手續(xù),不要為了謀取利益,私自出入境。外出務工時應提高警惕,不要輕信所謂的高薪工作宣傳,切勿存在僥幸心理,鋌而走險觸犯法律。
責編:李翔
一審:李翔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